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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被告成功驳斥原告近2000万元高额索赔,法院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电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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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质量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及电缆工程惩罚性违约金的全部诉请;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金额较原告主张大幅降低)及电缆另行发包产生的实际差价损失(不含惩罚性违约金)。被告承担的总额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最初索赔的1800余万元,且在关键法律定性上取得有利认定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芜湖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5年2月24日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结果: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工期违约金105.75万元、竣备违约金422.16万元、电缆另行发包损失及管理费139.38万元),驳回原告关于质量违约金(约318万元)、高估冒算违约金(约428万元)、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20万元)及电缆工程惩罚性违约金等主要高额诉请

一、案件详情

2020年4月,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某研发运营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案涉工程,总工期480日历天,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期延误、电缆工程另行发包、工程质量、结算高估冒算、项目经理更换等问题产生争议。

原告公司遂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要求支付工期违约金、竣备违约金、电缆另行发包损失及管理费、工程质量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等,暂计金额逾1800万元。

二、我方(被告)主要抗辩主张

1、工期违约:工期延误系因原告地勘不准、临电不足、罕见强降雨、设计变更频繁、签证确认迟延等多重因素导致,非被告单方责任;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综合验收通过之日,2021年12月14日五方验收合格后,被告无工期延误责任。原告主张的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系甲指分包及被告配合竣备阶段,不应计算工期违约金。

2、电缆另行发包损失:原告单方变更电缆型号、规格,且因铜价暴涨(涨幅达70%)导致成本剧增,被告多次申请调价或取消施工被拒;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另行发包,且存在与第三方(原告工程部负责人近亲属)恶意串通的可能,相关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3、工程质量违约:案涉工程五方验收评定为良好,获市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存在质量问题;“鸠兹杯”奖项因未满足投入使用8个月的条件而未参评,非工程质量原因。

4、高估冒算违约:送审价与审定价差异主要源于双方对索赔、让利等争议项的认识不同,被告不存在故意多算、重复计算等主观恶意行为,不构成高估冒算。

5、更换项目经理违约:更换项目经理已事先征得原告书面同意,且新项目经理具备同等资质,未对工程造成实质影响,双方已形成合意变更。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工期、质量、结算、变更、分包等多个维度的高额索赔。作为被告(施工总承包方)的代理律师,核心策略是:

1、分解抗辩:针对原告提出的六大违约诉请,逐一分析合同约定、履约事实及证据链条,区分哪些属于被告责任、哪些属于商业风险或原告原因。

2、重点突破:在工期违约方面,充分利用合同明确约定“已考虑停电、降雨等影响因素”以及开工报告确认“水电已满足要求”等条款,削弱原告主张的正当性;同时申请法院释X是否进行工期鉴定,原告未申请,被告亦不申请,将举证责任有效转移。

3、定性抗辩:对“高估冒算”严格依据定义及主观故意要件进行抗辩,强调双方争议属于计量计价分歧而非恶意虚报,成功阻断了该项高额违约金。

4、违约金调减: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五(约合年化18.25%)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最终采纳同期LPR标准计算,大幅降低被告负担。

5、最终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质量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及电缆工程惩罚性违约金的全部诉请;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金额较原告主张大幅降低)及电缆另行发包产生的实际差价损失(不含惩罚性违约金)。被告承担的总额约667万元,远低于原告最初索赔的1800余万元,且在关键法律定性上取得有利认定。

四、律师价值

1、精准法律定性:成功界定“高估冒算”需主观故意要件,避免被告因结算争议承担惩罚性赔偿。

2、有效举证抗辩:通过开工报告、合同条款、会议纪要等关键证据,阻断原告对工期、质量、项目经理更换等多项违约主张。

3、违约金调减策略:推动法院适用LPR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显著降低被告财务负担。

4、风险防控建议:本案后为被告梳理了固定单价合同中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变更签证管理、竣备资料配合义务等风控节点,提升后续项目履约合规水平。


  • 2025-02-01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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