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7)渝0230民初3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治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生于1981年8月21日,汉族,住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汤治强,重庆XX,律师。
被告:何XX,男,生于1981年1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XX
  • 2017-02-22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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