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XX,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XX律师。
被告:葛XX,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国。
被告:吴XX,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美国。
原告葛XX诉被告葛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葛XX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葛XX负担。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