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
委托代理人:何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X
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
上诉人于XX为与被上诉人关X,原审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民镇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XX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于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XX
审判员程XX
审判员王珍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