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刑初90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09年11月6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胥XX、魏艳梅,江苏XX律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6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魏艳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XX驾驶苏X××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玉山镇柏某路环北路路口北XX,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被告人林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林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XX对被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考虑其家庭和个人情况,请求对被告人林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XX驾驶苏X××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玉山镇柏某路环北路路口北XX,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被告人林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林XX劝说并陪同犯罪嫌疑人林X3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X1、林X2、林X3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资格、车辆登记情况网上查询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网上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XX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丹
人民陪审员 倪雪珍
人民陪审员 姜雪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庄 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