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山西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中兴XX。
负责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刘俊,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X,山西XX律师。
被告:樊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XX,山西XX律师。
被告:运城市XX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东XX。
法定代表人:杜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樊XX、运城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治荣
审判员卫俊莲
代理审判员王志荣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