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X,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
被告:张XX,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张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XX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钱XX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XX负担。
审判员余建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