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平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云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XX,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XX,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平X,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平超,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云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XX、杨XX、平X及一审被告平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云南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覃书云
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