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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刘XX与张XX、刘XX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8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迎春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高迎春,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
委托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XX。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仅凭双方之间的录音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张XX与刘XX既无借款的合意,刘XX又无证据证实张XX实际收到借款。张XX是在受到夏XX的胁迫后才向刘XX出具的借条,且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才在录音资料中提到款项及还款时间。(二)夏XX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当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夏XX与张XX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应当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刘XX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张XX、包XX向刘XX归还欠款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刘XX与张XX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以投资合作为名的合同关系。首先,夏XX证实刘XX出资,由张XX负责炒股。张XX虽然否认其与刘XX之间有任何往来或合作,但在刘XX所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张XX有关偿还利息、补平资金、盘面操作、同意平仓等陈述反映了其管理和使用刘XX资金从事股票交易的情况。其次,刘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间权利义务与张XX和夏XX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相同。张XX曾使用夏XX的资金单独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并与夏XX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刘XX主张其与张XX之间的合作模式同上,并提供欠条、投资合作协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为证,所举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主张。
(二)刘XX将45万汇入双方指定的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交由张XX进行投资管理,确保刘XX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张XX自负盈亏,超额投资收益归其所有,双方之间名为投资合作实为民间借贷。且张XX也向刘XX出具了10万元欠条,进一步证明双方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XX辩称其欠条是受胁迫所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张XX向刘XX归还欠款1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韩祥
代理审判员陈强
代理审判员杜三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江XX
  • 2015-12-15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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