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西XX律师。
被告:任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笑,山西XX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李X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尚晓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