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金,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X公司,所在地:遂溪县遂城镇南XX。
法定代表人: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梁XX因与被上诉人广东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4)湛遂法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XX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梁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2.49元,减半收取2291.25元,由上诉人梁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邓 浓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