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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郑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03民初2153号
原告:陈XX,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莫XX,广东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唐小金,广东XX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街道霞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西XX**。
法定代表人:黄XX,主任。
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及第三人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街道霞山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黄细曼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