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XX。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系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XX,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鹿家庄村正中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XX,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新东城XX。
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鹿XX、被上诉人鹿XX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剑杰、被上诉人鹿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鹿XX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依据被继承人鹿XX的遗产尚未进行继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妥。
根据二审中上诉人所提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终字第01211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邓某某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鹿XX、鹿XX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邓某某、鹿XX、鹿XX对中国XX公司赔付于鹿XX的理赔款80000元共同共有,三人份额均各自为26666.67元。
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继承已经开始。
但因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与田XX另有析产纠纷案件及田XX、鹿XX与邓某某委托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均在郊区法院审理,故本案应当在查清该被继承人财产范围基础上依法处理。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2015)郊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法院重审。
审判长景连法
代理审判员秦坤
代理审判员李国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贾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