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与潮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8)粤51行初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楷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楷俊,广东XX律师。
被告潮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中XX。
法定代表人殷XX,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潮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翁XX,潮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
原告林XX诉被告潮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原告林XX于2018年8月27日以其已与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判长张越彬
审判员佘淡英
代理审判员余华芬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X
  • 2018-08-30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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