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原告欧XX。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XXX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X。
被告龙XX。
被告杨X。
被告XX**公*。
法*代表人潘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杨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
被告中国XX**公*。
负责人柴XX,该**公***。
委托代理人覃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X。
原告XXX、欧XX诉被告龙XX、杨X、XX**公*(以下简*西XX**公*)、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磨颖适用简***,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欧XX的委托代理人苏XX、施X、被告龙XX、XX**公**委托代理人杨XX、唐XX、被告XX**公**委托代理人覃XX、韦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院合法*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欧XX诉称:2012年10月15日01时30分被告龙XX在未取得驾驶证、于*酒后,驾驶桂B×××××号小型普通*车*南XX由昆仑大道方**明*东XX方**驶,至南XX125-1号沙**公*车*前路**,适有*XX(受害人)由南XX北侧方**南侧方***横过南XX,双**至同一地点时,由被告龙XX驾驶的桂B×××××号小型普通*车**侧部位与黄XX身体部位相*撞,造成*B×××××号小型普通*车*坏及黄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0月15日死亡的道路*通*故。该次事故经*宁*公**交通*察支*四大队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龙XX负事故主要责任,黄XX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龙XX被南宁*兴宁*人民法*以犯有*通*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刑事判决已经*生法*效力,但是几个被告均未作出任**事赔偿。经*,桂B×××××号小型普通*车*西XX**公**有,在XX**公**购买了交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依法*起诉讼,恳请人民法*判令:1、XX**公**交强*范*内赔偿原告的经*损失110000元;2、确认因交通*事造成*原告各项**损失为40216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8854元/年×20年=377080元;丧葬费:17089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2000元;误工费:5000元),由被告龙XX、被告杨X、被告西XX**公**负连*赔偿除交强*限额后**的70%部分,即204518.3元;3、被告龙XX、被告杨X、被告西XX**公**同支*给两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龙XX辩称:对原告诉请没有*见,同意其诉请。
被告杨X辩称:对被告西XX**公**交的证据5,这份材料是我的真实意思,是我所写。其次,**公**我出车*执行任*,从**到南宁,第二天还要等着接人,不可能*天晚上交回钥匙,所以我还是在执行公*中,**公**没有*定什么时*可以开,什么时*不可以开。开车*去喝酒,我没请示过**公**导。
被告西XX**公**称:第一、根据《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侵权*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车*所有*是否需要承担交通*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则。车*所有*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错,才负有*偿责任,如果没有*错,就没有*任*言。原告主张*XX、杨X及西XX**公**负连*赔偿责任,没有*实与法*依据。以下可以证明*XX**公**过错:(一)根据交警四大队作出的201204第173号鉴定结论告知书,可以证实桂B×××××车*的制动及照明*号是合格的,该车*的安**是合格的,并不存在瑕疵。(二)西XX**公**事故发生前已经*杨X进行过《公*用车**规定》及相**策的培训,《公*用车**规定》要求“在完成*车**后,驾驶员不能*自再用**公***作为非公*使用,不得私自外借他人使用”。显然,西XX**公**经*驾驶员杨X及车*使用履行了培训、告知、管*等义务。西XX**公**发生事故前一天,根据需要派车*杨X驾驶,杨X具有*驶证且是**公**专职司*。至于*X在完成*车**后,并已开房*宿,且具有*车*件的情形下,而杨X未经**公**意,也没有*车**的情况*,私自驾车*出饮酒,并将其管*的车*私自交给无驾驶资格及醉酒的龙XX驾驶是西XX**公**法*料到的,也不能*制的。(三)西XX**公**需对龙XX酒后、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损害赔偿负责。因为,龙XX并非西XX**公**工,西XX**公**没有*示其执行工作任*,龙XX驾驶西XX**公**车*也未经*XX**公***,龙XX驾驶西XX**公***时,西XX**公**不知情,也根本无法*料与控制。(四)本案交通*故认定书也并没有*定作为机动车*方*西XX**公**交通*故存在过错,更没有*定西XX**公**对事故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车*所有*的西XX**公**本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侵权*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有*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故后*于*机动车*方*任*,由保险**公**机动车**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对损害的发生有*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之规定,基于*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所以本案的赔偿责任**由驾驶的使用人龙XX承担。
第二、杨X2012年10月14日从**市送**公**导到南宁XX出差,完成*车**后,至2012年10月16日从*宁*送领导回柳*,在这段**里,杨X就是车*的实际管*人,杨X有*务对车*进行规范**,不能*用,更不能*用于*后*无证的龙XX。但杨X未能*到车*的管*义务,将车*由酒后*证的龙XX驾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的过错,根据《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规定,应*由完成*车**后*车*管*人杨X与龙X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的过错,原告提出受害人承担30%的责任**过低,应*承担本案50%以上的责任。根据事故现场车*碰撞照片反映,受害人与桂B×××××车*的碰撞点在左*前轮上面位置。从*里可以说明,并不是桂B×××××车*碰撞受害人,而应*是受害人突然从**右横穿马***撞桂B×××××车*,所以碰撞点才会是在车*的左*。如果是桂B×××××车*碰撞受害人,那*碰撞点应*是在车*正面位置,因为车*是向*运动的,而碰撞点不会是在左*位置。因此,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的过错,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
第四、原告如下的诉讼请求没有*实与法*依据,且计*错误:(一)关**亡赔偿金*分,原告参照2012年**道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项*计*标准“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18854元/年**死亡赔偿金,没有*实与法*依据。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1“户口本”,可以证实受害人的居*及生活地在农*,并不在城镇。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明”是不合法*,不能*明*害人在事故发生前连*在南宁*城区居*、生活一年*上。因为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始凭证资料,也就是说该村委会凭什么出具证明,出具该证明*内容*据不清,该村委会并没有*受害人共同居*,那*村委会作出这样的证明*容*然是毫无事实依据。该证明*内容*是不真实的:因为,证明*容*的租住地址兴宁*XX一队65-3号的出租方*蓝*忠,而原告提交的证据3“房*租赁协议”同一地址的出租方*蓝**,“收据”的收款人又是“兰”。该证明*内容*与证据3是矛盾的,无法**印*,所以是不真实的、不合法*,不能*明*害人在南宁*城区居*、生活。另外,该证明*居*人是受害人,而原告提交的证据3“房*租赁协议”同一地址的承租方*原告欧XX,“收据”上的租金**人也是原告欧XX,该证据不能*明*害人在南宁*连*居*一年*上。再次,“房*租赁协议”的租期起始时*及签订时*是2008年5月30日,而原告提交的“收据”里,最早的时*有2008年3月27日的收据;第三,“房*租赁协议”约定的月租金*200元,而2008年3月27日的“收据”的月房*为140元、2009年6月30日的“收据”的月租金*180元、2010年10月8日的“收据”的月租金*200元。原告欧XX于2008年5月30日签订合同时,约定月租金200元,但欧XX在2009年6月30日交付的租金*为180元*月,约定的租金*收取的租金*不吻合,上述三处矛盾、不一致之处,不能*明**租赁协议与收据具有**性,不能*明*害人居*在城市。最后,原告提交的证据3的“收据”,是不真实的,不合法*,与本案无关*性,不能*明*害人居*在城市。第一,“收据”上收款单*处只是一个兰花*“兰”,不能*明**款人的真实存在,也不能*明**取租金*实的存在,所以是不真实的;第二,“收据”上收取租金*房*名称、地址、房*都*有,不能*明*租金*支*“房*租赁协议”约定的房*的租金,所以与本案无关,更不能*明*受害人具有**性。所以,该“收据”,是不真实的,不合法*,与本案无关*性。(二)关**疗费、交通*、误工费*分。本案中,原告并没有*交关**疗费、交通*、误工费*失的相**据,原告并没有*疗费、交通*、误工费*损失产生。另外,原告主张*通*、误工费*计*也明*过高,并不符*实际情况。(三)关**神抚慰金*分。1、原告主张*神抚慰金***据,不能*到支*。本案的驾驶人龙XX的驾驶行为已构成*通*事罪,并已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不予受理”,及根据《关**事附带民事诉讼范*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事案件被害人由于*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人民法*不应*理。2、原告主张*神抚慰金5万*,计*错误。本事故是由于*害人突然横冲马**撞桂B×××××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严*的过错行为,受害人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50%以上。但原告主张*神抚慰金*没有*除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原告主张*神抚慰金*计*方*与结果是错误的。
被告XX**公**称:根据事故责任*定书,被告龙XX是无证及酒醉驾驶,根据相**险规定,强*保险条款第9条,机动车**保险条例第22条,原告诉请我方*担责任*有*实及法*依据,请求法*依法*回。
经*理查*,被告杨X2010年10月11日取得机动车*驶证,档案编号:450XXXX0018XXXX。2011年12月20日,杨X与西XX**公**订《劳*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2月19日止。2012年10月14日下午杨X根据西XX**公***到送**公**导及员工到南宁XX搭乘飞机。完成**后,杨X接到西XX**公**新任*10月16日从*宁*人回柳*上班,便将车*回南宁*,在南宁*精通**XX入住,并将车*停放好。当晚,杨X没有*示**公**导,开车*开酒店到酒吧,并约龙XX及其朋友一起在酒吧喝酒。酒后*X将车*匙交给也喝了酒的龙XX,由龙XX开车,杨X坐副驾驶位。2012年10月15日01时30分龙XX驾驶桂B×××××号小型普通*车*南XX由昆仑大道方**明*东XX方**驶,至南XX125-1号沙**公*车*前路**,适有*XX由南XX北侧方**南侧方***横过南XX,双**至同一地点时,由被告龙XX驾驶的桂B×××××号小型普通*车**侧部位与黄XX身体部位相*撞,造成*B×××××号小型普通*车*坏及黄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通*故。该次事故经*宁*公**交通*察支*四大队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龙XX未依法*得机动车*驶证及醉酒后*驶机动车*道路*驶且发生交通*故后*立即停车*护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黄XX步*横过机动车*未从*人过街设施*者行人横道通*,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被告西XX**公**桂B×××××号车*车*,其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被告XX**公**买了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有*的责任*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8年5月30日蓝***欧XX签订《房*租赁协议》,约定:蓝***位于*宁*宁*XX一队65-3号一房*厅出租给欧XX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5月30日起。南宁*兴宁*朝阳*道XX证明:黄XX自2008年*2012年10月19日在兴宁*XX一队65-3号蓝*忠处租住。
以上事实,有*口本、证明、房*租赁协议、交通*故责任*定书、死亡证明、鉴定结论告知书、南宁*金*司**定所检验报告书、学用政策活动培训课程*、公*用车**规定、照片、西XX**公**车*、现场照片、驾驶证、劳*合同、介绍信、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辩及对对方*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本案被告杨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证的权*。
一、关**案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所涉交通*故已经*警部门进行责任*定,龙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定书适用法*法*正确,责任*分适当,应*予以采信。杨X在没有*XX**公**安*且未取得西XX**公**意的情况*开车*酒吧喝酒,酒后*来的途中发生交通*故,车*驾驶人为龙XX,龙XX不是西XX**公**工,且未经*XX**公***或同意驾驶该车,故此次事故不属于*执行工作任*时*生的事故,故不适用《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造成*人损害的,由用人单*承担侵权*任。”的规定。被告西XX**公**桂B×××××号车*车*,对车*具有**责任。南宁*警四大队201204第173号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桂B×××××车*的制动及照明*号合格。西XX**公**车*予具有*驶资格的杨X外出执行任*、且对外出过夜执行任*的车*驾驶员给予报销住宿**,杨X在完成**后*有*当停放车*的条件,故西XX**公**损害的发生没有*错。西XX**公**桂B×××××车*予杨X后,杨X就是车*的实际管*人,对该车*有*际的支*管*权,其将车*给无机动车*驶证、且已饮酒的龙XX使用,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定的过错。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有*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故后*于*机动车*方*任*,由保险**公**机动车**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对损害的发生有*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交通*故责任*定书,本院认定被告龙XX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杨X承担25%的赔偿责任,原告黄XX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西XX**公**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告龙XX、杨X承担连*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
关**告XX**公**责任*题,由于*B×××××车*被告XX**公**保了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该车*保险期限内发生本案交通*故,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本案事故是由于*XX饮酒驾车*成*,并非原告故意所造成,并且交强*的立法*的在于*障道路*通*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偿和*治,因此被告XX**公**张*不应*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相**伤残赔偿费*。对于*过责任*额的部分,再由事故责任*龙XX、杨X承担责任。
二、关**告诉请的项*及数额。
对于*告在本案中的各项*失,本院结合原告主张*用的《广*壮族自治区道路*通*故损害赔偿项*计*标准(2012)》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经*核后*为:
1、死亡赔偿金。黄XX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事故发生时*直在南宁**生活,原告主张*照城镇居*标准计*死亡赔偿金,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西XX**公**称《房*租赁协议》中出租方*字“蓝**”与南宁*兴宁*朝阳*道XX证明*的“蓝*忠”不一致,且承租方*欧XX,该证据不能*明*害人在南宁*连*居*一年*上。因房*租赁协议上租赁房*地点为南宁*兴宁*XX一队65-3号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南宁*兴宁*朝阳*道XX证明*的地址一致,两者可以相*印*,故对租赁协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房*租赁协议可证实从2008年5月30日起至事故发生时,黄XX与其母亲欧XX在南宁*兴宁*XX一队65-3号租住,故对西XXXX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黄XX死亡时19岁,故黄XX的死亡赔偿金*照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计*20年*:18854元/年×20年=377080元。
2、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工资标准2846元,计*6个月为2846元/月×6=17076元。
3、医疗费。原告主张1000元*医疗费,但没有*供相**医疗票据证明*告所花**医疗费**数目,本院不予支*。
4、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关**通*。原告主张2000元*交通*,考虑到黄XX因本案交通*故死亡,其家*为办理丧葬事宜确实需要花**通**实际情况,本院酌情予以支*800元。关**工费。黄XX的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导致误工,但原告主张*误工费5000元*高,办理丧葬事宜一般计*三人七天,原告没有*交收入证明,故误工费*按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计*为21243元/年÷365天×7天×3人=1222.2元。以上共计2022.2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交通*故导致黄XX死亡,给原告造成*严*的精神伤害,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主张**法*的规定。西XX**公**称由于*XX已受到相**刑事处罚,根据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根据《最高*民法*关**民法*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精神损害免赔对象只能*已经*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一款明*规定。因生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神损害的,人民法*应*受理。故其它义务主体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据,其不能*肇事者已负刑事责任*由,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公**付交强*根据的是车*与保险**公**间的交强*合同,并不能*肇事者接受刑事处罚而免除保险**公**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原告主张*交强*责任*额范*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结合黄XX对本次事故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50000元*神损害抚慰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30000元。
以上款项*计426178.2元,其中110000元*于*通*故责任**保险伤残死亡赔偿限额内,由XX**公**交通*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剩余*项316178.2元,被告龙XX损害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为142280.19元,被告杨X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79044.5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十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XXX、欧XX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计110000元;
二、被告龙XX赔偿原告XXX、欧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计142280.19元;
三、被告杨X赔偿原告XXX、欧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计79044.55元;
四、驳回原告XXX、欧XX对XX**公**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XXX、欧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4元,由原告XXX、欧XX负担308元,被告龙XX负担1659元、杨X负担1417元。
上述应*款项,义务人应**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权**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两年*,向*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中级人民法*。同时**诉期满*日起七日内向*宁*中级人民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磨颖
二〇一三年*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X睿
《中华*民共和**路*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间发生交通*故的,由有*错的一方*担赔偿责任;双****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故,非机动车*驶人、行人没有*错的,由机动车*方*担赔偿责任;有*据证明*机动车*驶人、行人有*错的,根据过错程*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有*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成*,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权*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造成*人损害的,由用人单*承担侵权*任。
《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
第八条因侵权*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后*,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人民法*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后*的,人民法*除判令侵权*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请求判令其赔偿相**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的过错程*,法*另有*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为所造成*后*;
(四)侵权*的获利*况;
(五)侵权*承担责任*经*能*;
(六)受诉法*所在地平*生活水*。
法*、行政法*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规定的,适用法*、行政法*的规定。
《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六条被侵权*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的保险**公**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应*支*。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