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赵XX、王XX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晋0802民特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俊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李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王X,山西XX律师。
被申请人:赵XX,男。
被申请人:王XX,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赵XX、王XX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X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X撤回申请。
审判员张为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XX
  • 1970-01-01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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