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与河北XX公司、李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祁志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赵XX、祁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沧县纸房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4日,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长贺淑芬
代理审判员李金海
人民陪审员任广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X
  • 2015-01-19
  • 沧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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