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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南民一初字第020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省XX。


负责人:娄XX,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XX律师。


被告:XX,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X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XX与被告XX、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XX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给原告安徽省XX864元,减收209元,由原告安徽省XX负担209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省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孙XX


  • 2014-11-24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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