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XX。
负责人:娄XX,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XX律师。
被告:XX,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X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XX与被告XX、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XX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给原告安徽省XX864元,减收209元,由原告安徽省XX负担209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省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