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X,市民。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XX律师。
被告:赵X,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温X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文光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