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温X与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温X,市民。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XX律师。


被告:赵X,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温X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文光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5-11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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