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陕西XX公司诉被告程X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莲民初字第050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XX,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X,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程X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陕西XX公司未在本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活动。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荣
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
代理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五年三月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8-31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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