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XX,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X,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程X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陕西XX公司未在本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本案庭审活动。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荣
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
代理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五年三月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