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西安XX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7)陕01民特2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西安XX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南XX***号。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XX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称:1.两次仲裁开庭结束后,西安XX厂代理人仍未离开,与仲裁员单独接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2、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西安XX厂仅提供了一张白条,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3.XX公司已经提供过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西安XX厂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该部分证据,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西安XX厂与仲裁员私下接触,导致仲裁庭作出两份相互矛盾的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西仲裁字(2016)第1623号裁决书。
西安XX厂称,一、西安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符合程序规定,且仅支持了西安XX厂的部分请求,该裁决合法有效,不应被撤销;二、西安XX厂不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形,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6)第1623号裁决:一、XX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XX厂支付维修费50350元,并向西安XX厂提交该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消防编码本,逾期支付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二、驳回西安XX厂其他仲裁请求;三、仲裁费用15084元,西安XX厂承担13433元,XX公司承担1651元。
本院认为,仲裁庭组织庭审活动属于正常进行审理裁判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离开时间有所差别不属于能够直接认定与仲裁员私下进行接触的情形,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私下接触的行为,因此XX公司据此称本案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成立,XX公司提出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称西安XX厂所提交的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其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但XX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维修费证据系伪造,XX公司是否认可该证据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仲裁庭是否采信该证据属于其行使裁判权,本案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XX公司提出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称其已经提供过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但西安XX厂在仲裁中予以隐瞒,XX公司应对该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XX公司无法提交已经向西安XX厂提交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等资料的证据,无法证明西安XX厂在仲裁中对此予以隐瞒,因此,本案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的撤销仲裁的条件。XX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仲裁庭对于仲裁事项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问题,其认定结果是否正确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也不能据此证明仲裁庭存在枉法裁决行为,本案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撤销仲裁的条件。
综上,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居文
代理审判员  郑 蓉
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17-12-19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