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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余XX等与卢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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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赣1102民初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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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红律师 在线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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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系死者宁水老之妻)。
原告余XX(系死者宁水老之母),1936年月生。
原告宁XX(系死者宁水老之女)。
原告宁XX(系死者宁水老之女)。
原告宁XX(系死者宁水老之女)。
原告宁XX(系死者宁水老之子)。
委托代理人蔡明红,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XX。
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负责人毛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XX,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XX、余XX、宁XX、宁XX、宁XX、宁XX诉被告卢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余XX、宁XX、宁XX、宁XX、宁XX的委托代理人蔡明红、被告卢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余XX、宁XX、宁XX、宁XX、宁XX诉称,2016年2月12日23时25分许,卢XX驾驶赣E××小型普通客车沿二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信州区XX㎞+260m处,碰撞同向由宁水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继而驶入对向车道,刮碰到对向车道由郑XX驾驶的浙H××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使宁水老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水老负次要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443,371.25元。
被告卢XX辩称:依法处理。
被告XX公司辩称:1、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三者责任商业险;2、部分诉求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23时25分许,卢XX驾驶赣E××小型普通客车沿二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信州区XX㎞+260m处,碰撞同向由宁水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继而驶入对向车道,刮碰到对向车道由郑XX驾驶的浙H××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使宁水老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水老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赣E××号车投保于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赔三者责任商业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册、事故认定书、工作证明、死亡证明、住房合同、产权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水老负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宁水老的丧葬费为47,299元/年÷2=23,649.50元、办理丧事事宜费用为8,000元、死亡赔偿金为26,500元/年×16年=42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宁水老的被抚养人为其父亲母亲余XX(生于1936年8月,月子女6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8,486元/年×5年÷6=7,071.67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徐XX、余XX、宁XX、宁XX、宁XX、宁XX赔付因宁水老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事宜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徐XX、余XX、宁XX、宁XX、宁XX、宁XX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因宁水老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事宜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387,721.17元的70%即271,404.82元;
三、驳回原告徐XX、余XX、宁XX、宁XX、宁XX、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规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XX
  • 2016-05-12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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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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