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
原告:兴义市XX,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XX*组。
经营者:彭XX,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X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528024U。
法定代表人:舒X,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兴,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XX,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原告兴义市XX与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郑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
原告兴义市XX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兴义市X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郑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28元,减半收取16814元,由兴义市XX负担。
审判员刘宽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