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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XX广大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郑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黔2301民初1367号之二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亚兴律师

案件详情

之二
原告:兴义市XX,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XX*组。
经营者:彭XX,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X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X528024U。
法定代表人:舒X,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兴,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XX,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原告兴义市XX与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郑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
原告兴义市XX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兴义市X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郑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28元,减半收取16814元,由兴义市XX负担。
审判员刘宽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XX
  • 2018-04-19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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