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8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于XX,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8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张X,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5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XX律师。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张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