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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张X、张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涪民初字第5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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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8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于XX,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8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张X,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5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XX律师。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张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李X


  • 2014-11-03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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