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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公司与长治北XX职工子弟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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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长治北XX职工子弟小学校,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陈XX,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山西XX执业律师。
原告郑州XX公司与被告长治北XX职工子弟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XX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郑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育音
人民陪审员  井 勇
人民陪审员  侯玉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7-02-17
  •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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