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明,四川XX律师。
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康XX,董事长。
被告沈阳XX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
负责人熊X镝。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沈阳XX公司、沈阳XX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XX公司、沈阳XX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