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X,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承康、刘X,重庆XX律师。
被告唐X,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X诉被告唐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X撤回对被告唐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X负担。
审判员 付荣慧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