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姜X,河北XX律师。
被告:贾XX,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王XX,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X、祁XX,河北XX律师。
原告贾XX与被告贾XX、王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贾XX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