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XX,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原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XX。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晓光,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XX,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鞍山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岫岩满族自治县XX。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XX,辽宁XX律师。
原审被告人丁X和,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满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XX。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X,上海市XX律师。
辩护人刘X,上海市XX律师。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XX、丁X和犯滥用职权、贪污罪,原审被告人文XX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8年1月5日做出(2017)辽032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闻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丁X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文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被告人闻XX、丁X和共同贪污所得4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闻XX个人贪污款8.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丁X和个人贪污款48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X和服判;原审被告人闻XX、文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金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闻XX及其辩护人唐晓光,上诉人文XX及其辩护人于XX,原审被告人丁X和及其辩护人马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闻XX犯滥用职权、贪污罪,丁X和犯贪污罪,文XX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32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单亚东
审判员 王金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