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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187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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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生于1952年12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辉,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需要进步补充证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曾XX

  • 2014-11-17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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