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姚XX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6)皖1126民初3496号
合同事务
吴伟律师 在线
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449
    服务人数
  • 2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姚XX,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扬州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1920468W。
法定代表人:葛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姚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姚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皖1126民初3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XX公司在凤阳县XX公司工程款526943.7元。
被告中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皖1126民初34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中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证人张X、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XX公司支付石料款526943.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
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姚XX向中XX公司中标承建的凤阳县外环XX工程工地上供应石料,双方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经结算,姚XX供应给中XX公司的石料款为XXX.7元,中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6年6月30日,尚欠姚XX石料款526943.7元。
经催要,中XX公司未付款。
中XX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姚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1、凤阳县XX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XX公司合蚌路临叶路凤阳县府城XX改线工程03标项目部(以下简称03标项目部)与安徽XX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安徽省XX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的路缘石供货协议、安徽XX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各一份,证明合蚌路临叶路凤阳县府城XX03标工程是中XX公司承建的,张X是该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
2、张X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中XX公司于2012年中标南XX环工程,到工程结束时,中XX公司尚欠姚XX石料款526943.7元。
3、吴X的证明一份,证明南XX环工程项目部欠姚XX石料款526943.7元。
4、由会计吴X签字的收料单七份,证明中XX公司在南XX环施工过程中向姚XX收取的石料共100多万元,已经付过了一部分,还欠526943.7元。
5、申请张X、吴X出庭作证,证明收料单是中XX公司承建的南XX环施工过程中所欠,具体数额是526943.7元。
张X的证词内容为:我和姚XX没有直接关系,我在项目部打工,他是送材料的材料商。
(出示03标项目部与安徽XX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安徽省XX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的路缘石供货协议、安徽XX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份材料上的签名都是我签的,项目部公章和中XX公司的公章都是中XX公司职工李XX盖的。
(出示张X签字的证明)内容不是我打印的,名字和注的字是我签的。
(出示吴X的证明)是老吴的字。
03标项目部是中XX公司承包。
中XX公司拖欠姚XX的石料款具体数字我不清楚,具体数字由会计吴X证明。
吴X的证词内容为:我和姚XX是业务关系,他向项目部送材料,账经过我手。
我是项目部会计,我们平时称大外环项目部。
从我记载的往来账上我给四个人出具了证明,证明往来账上少他们多少材料款。
(出示证明一份)内容都是我打印的,名字也是我本人签的,证明内容都是事实。
我认识张X,他和我是同事,他是项目部搞技术的,有些资料也是他搞的。
本院认证如下:姚XX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中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
姚XX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5月28日,因投标中标,中XX公司与凤阳县XX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中XX公司对合蚌路临叶路凤阳县府城XX改线工程03标段进行施工。
2013年12月10日,03标项目部与安徽XX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张X代表03标项目部签约并加盖03标项目部章。
2014年3月29日,中XX公司与安徽省XX公司签订路缘石供货合同,由张X代表中XX公司签约并加盖中XX公司公章。
2012年9月,在安徽XX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项目为合蚌路临叶路凤阳县府城XX改线工程03标段临时用地)上,张X在“定界”处签名。
张X证实吴X为03标项目部会计。
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吴X因接收姚XX石料而出具收料单七份,石料数量合计62621.8吨,金额为XXX.7元。
2016年10月25日,吴X出具证明,载明:“本人吴X在江苏XX公司承建的凤阳县外环XX工程项目部任往来会计工作。
向上述工地供货的蒋XX等人一直催要余款。
会计账面显示至今尚欠蒋XX430942.50元姚XX526943.70元张军194783.28元郭刚连314963.94元”。
因索款无着,姚XX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姚XX提交的7份由03标项目部会计吴X出具的收料单,能够证明姚XX与03标项目部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03标项目部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03标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开办单位中XX公司承担。
吴X证实中XX公司下欠姚XX货款526943.7元未付,本院予以确认。
姚XX要求中XX公司支付货款52694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姚XX要求中XX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XX货款526943.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9元,减半收取4534.5元,诉讼保全费3155元,合计7689.5元,由被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桂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6-12-27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伟律师
5.0分服务:4449人执业:23年
吴伟律师
13411200****2818 执业认证
  • 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 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83号2楼
吴伟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先后在安徽振夏律师事务所、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执业律师十余年,现在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
  • 189 5506 0872
  • wuwei-fy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