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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与莫XX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泰海民初字第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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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韩建成,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
被告莫X。
原告吴X与被告莫X扶养费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对被告莫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X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徐文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X
  • 2014-08-19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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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成律师,刑法学研究生,毕业于211工程学校安徽大学,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09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对民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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