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韩建成,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
被告莫X。
原告吴X与被告莫X扶养费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对被告莫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X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徐文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