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梅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福,湖北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厦门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琼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