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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公司与厦门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鄂0192民初35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光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梅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福,湖北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厦门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琼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XX
  • 2017-10-12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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