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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厂与深圳市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陕01执异4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南XX。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国奥中XX。
负责人:徐XX,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安XX厂与深圳市XX公司消防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XX厂申请追加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西安XX厂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XX厂撤回追加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之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
审判员李唯
审判员王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殷XX
  • 2018-08-10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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