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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与李XX、李XX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7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系李XX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系李XX母亲。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维、王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系李XX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李XX、李XX、张X、李XX、李XX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李XX与李XX经媒人介绍于××××年××月××日订立婚约,后双方发生矛盾,李XX典礼前产生悔婚想法致使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经媒人尚XX、周XX、赵XX之手,李XX、李XX分两次给李XX、张X、李XX共计彩礼款42000元,第一次给了李XX12000元订亲钱,太空被、大床单各两件一并带到了李XX家中,第二次给了张X(李XX母亲)30000元大项钱。订亲前,李XX曾为李XX购买手机一部。两人产生矛盾后经媒人多次调解无果,双方解除婚约。
一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婚约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XX与李X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举行典礼共同生活,李XX、李XX要求李XX、张X、李XX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订立婚约时李XX、李XX经媒人之手总共支付42000元彩礼(其中李XX收取12000元、张X收取30000元),按照本地的风俗习惯,彩礼大多是男方家庭经媒人之手给付女方家庭的用于婚前购买嫁妆、筹备婚礼所用,所以由女方家庭共同返还较为适宜。考虑到两人未缔结婚姻是因为李XX的反悔,李XX、李XX存在过错,且彩礼款已部分用于购买嫁妆,对李XX、李XX要求李XX、张X、李XX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30000元。两件太空被、大床单及手机系李XX对李XX的一般赠予,因此不再予以返还。原审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1、李XX、张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XX、李XX礼款30000元;2、驳回李XX、李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李XX、张X、李XX负担550元,由李XX、李XX承担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上诉人李XX、李XX、李XX、张X、李XX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李XX、李XX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李XX、张X、李XX返还彩礼款42000元、太空被两件、大床单两个、三星牌手机一个;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上诉人李XX、张X、李XX上诉称:1、李XX给付李XX的婚约彩礼款均有李XX全部用于购买结婚用品,一审判决让李XX、张X、李XX共同返还彩礼款3万元不当,应当由李XX本人返还物品;2、李XX、张X未有收取李XX、李XX彩礼款,一审将其列为被告错误;3、李XX收到彩礼款全部用于购买物品,李XX、张X没有占用,也未用于个人消费,让李XX、张X共同承担责任错误;4、李XX在典礼前主动悔婚,给李XX、张X、李XX造成很大精神伤害,李XX应当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
李XX、张X、李XX其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李XX在典礼前主动悔婚致使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李XX承担过错责任。2、李XX在订婚是给李XX购买的手机等物品,属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3、李XX、李XX给付的彩礼款已经全部购买了结婚物品,要求三答辩人返还30000元,明显不符合事实,应当判决返还物品而非现金。
李XX、李XX辩称:双方结婚未成是因为李XX、李XX、张X要的彩礼太多,我家负担不起,再一个,两家的婚事是李XX和李XX做亲家,有时肯定找李XX,不会找李XX,不能和孩子商量,东西和钱都交给李XX家了,应当由大人承担。我要求法院判决李XX等人返还我的彩礼款42000元,并且返还两个太空被和两个大床单,手机不要了。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对于李XX、李XX提出的给付彩礼款42000元和两个太空被、两个大床单和三星手机的事实,李XX、张X、李XX予以认可。李XX、李XX不再要求李XX、张X、李XX返还手机。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李XX与李XX经媒人订立婚约后,经媒人之手,李XX、李XX分两次给李XX、张X、李XX共计彩礼款42000元、太空被、大床单各两件,后李XX反悔,经媒人多次调解无果,双方解除婚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李XX的彩礼款依法应予以返还。由于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且本案中李XX、张X均接收了彩礼款,故一审判决李XX、张X、李XX共同返还彩礼款并无不当。在审理过程中,李XX、李XX主动不再要求李XX、张X、李XX返还手机,这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在婚约财产返还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过错就可以减少彩礼款,故一审以李XX反悔存在过错为由酌情减少李XX、张X、李XX返还李XX、李XX的彩礼款及物品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平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XX、张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XX、李XX彩礼款42000元、太空被两个、大床单两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共计1620元,由李XX、张X、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国华
审 判 员  徐世民
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9-30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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