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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廖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琼01民终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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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系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梅,海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X。
上诉人廖XX因与被上诉人廖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判令廖XX停止侵害廖XX的土地经营使用权;3.判令“美崖岩”使用权归廖XX;4.廖XX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位于昌坦北XX的果山“美崖岩”,其四至东合本人,南合公路,西合小路,北合吴XX。该果山是廖XX之父廖XX于1930年从同村廖XX遗妇李X手中购得,卖地契约由王XX代笔,中人为王XX、吕XX二人。该争议地从1930年起一直由廖XX一家经营管理,1980年廖XX将家产分拨,廖XX分得该地,见证人是廖XX和陈XX,廖XX又于2000年将该争议地上的黄皮、龙眼等果树及杂木砍掉,种上了一千多株槟榔。因此,廖XX拥有该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有相关契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却认定涉案土地无法确认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公有制的时间是1956年之后,而该争议地是廖XX于1930年购买所得,虽然廖XX是1980年才从父亲廖XX手中分得,但这并不影响其取得该争议地使用权,因为拥有该争议地使用权的廖XX具有处分该争议地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廖XX辩称,争议地一直由其家种植果树,在其去永兴XX时是廖XX占用其土地,廖XX所述不属实。
上诉人廖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廖XX停止侵害;2.确认“美崖岩”使用权归廖XX。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廖XX、廖XX均未提交关于争议地“美崖岩”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现因使用权而起争议,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争议地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永兴XX人民政府或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故,廖XX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廖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廖XX、廖XX均未提交关于争议地“美崖岩”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现因争议地使用权而起争议,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争议地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永兴XX人民政府或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处理。廖XX要求确认其对争议地“美崖岩”享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廖XX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廖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廖XX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梅
审 判 员 王曼莉
审 判 员 陈杰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XX
书 记 员 叶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2017-01-22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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