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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安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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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安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恢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代理人:余梅,海南XX律师。 被执行人:安XX,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刘XX与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美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XX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XX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并依法裁定每月扣留、提取其上述工资收入。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Aqlmkqberodrncxayy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韦XX 审 判 员 周XX 判 员 周XX助 理 刘XX 书 记 员 蒙XX ⺀ Aqlmkqberodrncxayy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韦XX 审 判 员 周XX 判 员 周XX助 理 刘XX 书 记 员 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核(撰稿):韦XX 校对:蒙XX  印刷:余XX印制 审核(撰稿):韦XX 校对:蒙XX  印刷:余XX印制 (共印10份)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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