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富XX自助餐厅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韩建成,天津XX律师。
被执行人:孙XX,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申请执行人黄X与被执行人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XX名下车牌号为京Q×××××、苏D×××××机动车,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XXX元及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斌
审判员彭春生
代理审判员胡富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米X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