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XX,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X,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柳孔圣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XX
138 8948 2280
13889482280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