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王树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杜XX,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人杨X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XX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杨X及其担保人闫X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盘龙水岸·沁园10栋2单XX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杜XX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杨X及其担保人闫X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盘龙水岸·沁园10栋2单XX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尹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