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惠沣兽用药械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侯强,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诉讼费1644元,退给原告李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