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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惠沣兽用药械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侯强,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诉讼费1644元,退给原告李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金XX


  • 2012-04-28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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