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强,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注册号6100XXXX73529。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原告张XX与被告陕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4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工程安装合同》一份,由其为被告进行西安北郊430厂内就5号厂房中央空调系统安装。该合同对取费标准、结算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其7.5万元未支付。其多次催要未果,现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安装劳务费7.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并保留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追索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X
书记员 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