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杜X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原告王XX之女)。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刘书涛,辽宁XX律师。
被告中国XX,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陈X,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XX,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张 爽
人民陪审员 万富君
人民陪审员 沈桂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