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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丽民初字第25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XX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系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初期感情一般。2011年5月31日,生一女张XX,现随原告生活。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2月12日,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后分居,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吵打,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故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张XX辩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情况,有时吵架属正常现象,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31日生育一女张XX,现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分居,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双方近三年的婚姻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正确对待夫妻之间的矛盾,互相谅解,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搞好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庞XX


  • 2014-05-28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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