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戴怀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XX,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XX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6659461U。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昆山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丹妮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