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汤X,农民。
原告姜X与被告汤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X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诉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X负担。
审判员郑守勋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朱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