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1983年10月16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住大连市金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胡XX、胡XX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杨X已预付),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逄春盛
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王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