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又名张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XX,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住所地平度市云XX。
法定代表人刘XX,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涛,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平度市华东石墨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虹
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
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