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席XX,安徽XX律师。
被告:郭XX,女,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四川XX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郭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周XX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周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长常军
审判员苗传君
人民陪审员王庆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曹培军
